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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秦万良与秦万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万良,秦万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77号原告:秦万良,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秦万栢,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138876XP),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0号宝钢北方大厦五层。负责人:王国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欣悦,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034655XU),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泰达新天地A2-1201-1202-1203。负责人:孙志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万良与被告秦万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万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