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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思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1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齐,男,1998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4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4月10日20时50分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赫章县城关镇帝豪铭都酒店门口,将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且交易完成的被告人陈思齐抓获,当场收缴了已贩卖的冰毒一包,经称量净重0.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思齐贩卖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笔录,毒品计量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思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思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思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陈思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思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4月1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7年09月09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