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叶进飞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叶进飞,叶昆良,张贵先,汪天喜,徐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428号申请人:本院民二庭(邓茜)。被执行人:叶进飞,男,1985年9月6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叶昆良,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48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贵先,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天喜,男,汉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组。被执行人:徐亚洲,男,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邓茜)与被执行人叶进飞、叶昆良、张贵先、汪天喜、徐亚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进飞、叶昆良、张贵先、汪天喜、徐亚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进飞、叶昆良、张贵先、汪天喜、徐亚洲存款5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