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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树春与韩海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春,韩海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37号原告王树春,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海利,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春与被告韩海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春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海利已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