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树春与韩海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春,韩海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37号原告王树春,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韩海利,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春与被告韩海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春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海利已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树春负担。审判员 郭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