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罗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402号原告: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海联大厦1幢1单元12501室。法定代表人:刘光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良森,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东,陕西省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甘沟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兰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勇,男,生于1968年9月2日,汉族,住成都市龙泉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九长建设总公司、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陕西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传宏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耿信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