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王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王香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西北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昭波,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芹,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山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香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北山居委会又以其已与王香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北山居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进荣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代理审判员 宋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