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谢兆年、谢小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谢兆年,谢小秋,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2409B。主要负责人:方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辉,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兆年,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小秋(被告谢兆年之妻),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36247J。法定代表人:黄可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谢兆年、谢小秋、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3元,减半收取为773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