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张红梅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红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红梅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红梅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