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传新、李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新,李宇明,李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传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宇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高云,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新与被执行人李宇明、李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传新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袁民一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刘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