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玉梅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梅,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财保75号申请人:刘玉梅,女,1963年5月2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海路红旗试点新区55栋1单元702室。被申请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斌,执行董事。申请人刘玉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档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出具11928021900342075505号保险合同提供担保。2016年6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玉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档案(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宝通石英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档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力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