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树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初17号起诉人:周建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周建树诉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谢金波行政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撤销谢金波的鄂云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云国用(2011)第10009700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给起诉人房屋占地135平方米完全登记;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起诉人精神伤害损失6666.66元和误工费333元,并由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周建树与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谢金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已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现周建树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云梦县人民政府、云梦县国土资源局、谢金波,且未提供云梦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建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相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