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成国与屈俊学、姜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国,屈俊学,姜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96号原告:姚成国,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屈俊学,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姜瑜,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姚成国诉被告屈俊学、姜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姚成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成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成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江 飞书 记 员 朱鸿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