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何某1、何某2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女,191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某1,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某2,女,193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何某3,女,194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何某4,女,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20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