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邬双存申请执乌拉特前旗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双存,乌拉特前旗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邬双存,男,4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成海,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本院在执行邬双存申请执乌拉特前旗海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2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