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4013号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399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清。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林。法定代表人邱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希望深蓝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16.00元,由原告四川太湖锅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