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蒋烨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蒋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负责人:庞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智达,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蒋烨峰,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