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教敏与杨修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教敏,杨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潘教敏,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修文,男,汉族。本院受理的潘教敏申请执行杨修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教敏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