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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梅、游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游小华,陈琴,游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游小华,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琴,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游英发,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游小华、陈琴、游英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游小华、陈琴、游英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红梅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游小华、陈琴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游英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游小华、陈琴、游英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游小华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游小华、陈琴名下位于松溪县松源街道办事处城北路东侧中段龙锦花园7幢5单元502室的房产已被另案依法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游英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均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刘红梅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