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周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周庆军,谢德英,张鹏,陆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负责人:刘庆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庆军,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谢德英,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张鹏,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陆寿安,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周庆军、谢德英、张鹏、陆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庆军、谢德英、张鹏、陆寿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此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4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丘 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