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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小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果,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陈某及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小果窜至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上下王村丰坵路53号被害人黄某家中,撬门进入,盗得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白色手机一只和人民币500元,其中黄金项链销赃得款201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张小果的供述及户籍证明;侦破、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小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瑾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