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孔德海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海,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937号原告:孔德海,住敦化市。被告:王军,其他自热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海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海不能提供被告王军准确的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军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德海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给原告孔德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