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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霄与刘娜、王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霄,刘娜,王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田霄。被执行人刘娜。被执行人王宁波。田霄与刘娜、王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娜、王宁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田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865元,执行费4967.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娜、王宁波的银行存款342832.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