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霄与刘娜、王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霄,刘娜,王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田霄。被执行人刘娜。被执行人王宁波。田霄与刘娜、王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娜、王宁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田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7865元,执行费4967.9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娜、王宁波的银行存款342832.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