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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赵志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赵志民,潘会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2307号事由拟稿签发印发分数追偿权纠纷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307号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峰路北段俎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孙石磊,任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任总经理。被告:赵志民,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县。被告:潘会杰,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赵志民、潘会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许昌零叁柒肆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