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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9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权兵与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和暄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权兵,李建华,尹君,和暄琳,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9528号原告:黄权兵,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霞,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有,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尹君,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和暄琳,女,1983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北京国际饭店5016室。法定代表人:王铁军,经理。原告黄权兵与被告李建华、被告尹君、被告和暄琳及被告北京富兴华工贸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黄权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权兵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权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原告黄权兵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385元退还原告黄权兵。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