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仪陇宏济医院与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汽车88队)、陆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宏济医院,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陆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522号 原告:仪陇宏济医院。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汽车88队)。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负责人:林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4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相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负责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仪陇宏济医院与被告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汽车88队)、陆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仪陇宏济医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宏济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陇宏济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仪陇宏济医院负担。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