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桂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53号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东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277200XR。法定代表人: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华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印明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