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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水莲诉被告胡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莲,胡钰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066号原告:唐水莲,女,汉族。被告:胡钰玲,女,汉族。原告唐水莲诉被告胡钰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水莲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水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水莲撤回对被告胡钰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水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