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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仁春与江保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仁春,江保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1734号原告:冯仁春,男,汉族,1945年8月31日出生,大学文化,退休工人,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江保健,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员工,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仁春诉被告江保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仁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