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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学武与吴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武,吴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284号原告:马学武,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回族,灵武市国税局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东,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海,男,1974年4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马学武与被告吴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马学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马学武负担。审判员 闫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秀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