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宋雄与许文武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宋雄,许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梁宋雄。被执行人:许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宋雄与被执行人许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的(2016)湘102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242384元、案件受理费4936元、执行费3610元及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等。经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部门查询和调查,其厂房已在拍卖当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文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4执6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奇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