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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吉林与崔保荣、郭俊林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吉林,崔保荣,郭俊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吉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保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俊林再审申请人周吉林因与被申请人崔保荣、郭俊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吉林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合伙投资关系,并不是不当得利。2011年7月6日,其借用牛国斌名义承包神木县店塔镇梁家塔煤矿,被申请人郭俊林入股该煤矿,20万元为合伙开采煤窑入股款,原判程序违法,认为20万元属不当得利,作出错误判决,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的20万元款项是当事人合伙投资煤窑的款项,还是申请人的不当得利款项。被申请人转款给申请人投资煤矿生意,但是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西沟煤窑由其租赁经营,该煤窑的其他股东也不知道被申请人在该煤矿入股,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将被申请人的20万元投资款用于煤矿经营,申请人占有被申请人的款项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申请人认为20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的理由,证据不足。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周吉林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吉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