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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伟、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82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138号6层A区6号商铺。被执行人: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重庆街60号。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召层办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邦润泽商贸有限公司、天邦润泽(天津)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天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