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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某、曹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叶某申请曹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曹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