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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小华与金学超、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华,金学超,黄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2411号原告郑小华,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宾阳县。被告金学超,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宾阳县。被告黄丽明,女,1980年1月6日出生,现住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华诉被告金学超、黄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自行庭外调解,原告郑小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小华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