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振远申请赖璐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24号申请执行人:谢振远。被执行人:赖璐君。本院在执行谢振远申请赖璐君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9520元,承担执行费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95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审判员 吕金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景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