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毕庶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毕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223-6号。被执行人:毕庶涛,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深海实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毕庶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毕庶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