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与马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马卫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539号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捞刀河镇白霞村白霞路528号。法定代表人:鲍璐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桢,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马卫华,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1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05.5元,由原告长沙天昱轮胎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