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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余海胜、何喜年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胜,何喜年,石会荣,石先锋,张胜泉,张毛苟,张建军,刘树华,黄乐元,欧阳荒庆,何七庆,何花庆,彭泽县呀嘎嘞养殖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余海胜,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何喜年,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石会荣,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石先锋,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胜泉,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毛苟,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刘树华,男,1953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黄乐元,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欧阳荒庆,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何七庆,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申请执行人何花庆,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呀嘎嘞养殖合作社,住所地彭泽县。法定代表人:计莉霞。余海胜等申请彭泽县呀嘎嘞养殖合作社劳动争议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泽县呀嘎嘞养殖合作社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海胜、何喜年、石会荣、石先锋、张胜泉、张毛苟、张建军、刘树华、黄乐元、欧阳荒庆、何七庆、何花庆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