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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6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林与刘诚恳陆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林,刘诚恳,陆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林,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刘诚恳,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陆美兰,女,1976年5月25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田林与被执行人刘诚恳,陆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诚恳,陆美兰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林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诚恳,陆美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诚恳,陆美兰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诚恳,陆美兰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船舶、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诚恳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执行人陆美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款项需待时机成熟时划扣工资以偿还申请人相应债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6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如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