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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国与高伟、韩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国,高伟,韩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65号原告:赵金国,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告:高伟,男,年龄不祥,住址铁力市。被告:韩冬,男,年龄不祥,住址铁力市。原告赵金国与被告高伟、韩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国对被告高伟撤诉。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