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国与高伟、韩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国,高伟,韩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565号原告:赵金国,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被告:高伟,男,年龄不祥,住址铁力市。被告:韩冬,男,年龄不祥,住址铁力市。原告赵金国与被告高伟、韩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国对被告高伟撤诉。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