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业成责令退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656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业成,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本院移送执行胡业成责令退赔一案,执行标的退赔被害人苹果5s手机一部,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海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