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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景恒亚、万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恒亚,万素芳,徐芳科,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恒亚,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素芳,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芳科,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南路与新3**国道交叉口汽车南站。法定代表人:赵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号附**号。代表人:刘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景恒亚、万素芳因与被上诉人徐芳科、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景恒亚、万素芳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双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