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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财保15号申请人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源头路6号C地1-3号店,注册号361130600143928。经营者程瑞祥,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婺源县。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8351357X2。法定代表人谭发刚,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婺源县鑫永盛五金机电建材超市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帐号41×××63的存款人民币5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婺源支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帐号41×××63的存款人民币54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