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与何季武梅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何季武,梅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820号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锦强,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君,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季武,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蓬安县金溪镇万和同心街,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被告:梅秀芳,女,汉族,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蓬安县金溪镇万和同心街,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苑物业)与被告何季武、梅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紫苑物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完毕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蓬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芷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