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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照才与被执行人党跃军、党绍川、吴永珍、伍光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照才,党跃军,党绍川,吴永珍,伍光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伍照才,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党跃军,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文胜乡。被执行人:党绍川,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文胜乡。被执行人:吴永珍,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文胜乡。被执行人:伍光勋,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照才与被执行人党跃军、党绍川、吴永珍、伍光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3950.94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