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运凤与钟凯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运凤,钟凯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24号原告:袁运凤,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钟凯亮,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袁运凤与被告钟凯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运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运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运凤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