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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128号申请人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44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大店子街15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4404233375。本院在执行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年岁过高,无劳动收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南江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就未执行标的额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