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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唐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39号申请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区延安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凯,董事长。被申请人:唐文,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在审理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合劳人仲案字第1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因申请人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