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张军峰、徐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张军峰,徐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5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负责人:陈卫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琦,邯郸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峰,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馆陶县供电公司陶山供电所职工,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徐爱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邯郸市田基纬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馆陶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被告张军峰、徐爱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绪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