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11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虞娇,吉安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