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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11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虞娇,吉安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咪 微信公众号“”